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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最新司法解释。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事件,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道路机动车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严重超员超载和超速行驶、无驾驶证、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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