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时对于子女探望权可以由离婚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则法院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判决。若离婚双方就探望权协商不成,则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以及拥有探望权父母实际情况,以及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本着对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