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合同债权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每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应做如下分类: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由二年变更为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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