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4条,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4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盈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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