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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收养关系无效的条件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收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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