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根据承保范围计算赔偿额,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不会赔偿,超出限额的也不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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