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基础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船闸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或者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将判决书或者司法建议函、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并报送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对给予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转递处罚决定书,由其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将决定录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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