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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入狱后还可以假释吗

2018-09-05 16:00:42 900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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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诈骗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诈骗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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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入狱后还能不能假释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诈骗罪入狱后还能不能假释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能不能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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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人A因诈骗案入狱 在狱中期间表现良好 听说可以假释 请问假释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
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
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
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
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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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a因诈骗案入狱,在狱中期间表现良好,请问可以假释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出狱,户口本和收入证明一样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是需要出示复印件的机关或单位在本地,持证照可以持原证照由需要证照的机关或单位审验并复印,这样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出具证明或加盖做么确认章,公安机关是发证照机关,所发的证照具有法定证明力,没有必要承办公证或多余的业务。
  如果复印件须提供到异地,而又不便出示原件时,公安机关可以本着“为民服务,执警为民”的理念,对复印的户口本加盖确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现在的民警会尽力为老百姓办好实事,尽力化解百姓的困难的。
  公安部曾发文,作出了对18种证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规定。同时,公安部发文对不再开具的证明进行了解释: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
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
2.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
3.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申请出具证明。
  1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
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
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
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
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假释出狱后,需要开户口本,收入证明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是需要出示复印件的机关或单位在本地,持证照可以持原证照由需要证照的机关或单位审验并复印,这样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出具证明或加盖做么确认章,公安机关是发证照机关,所发的证照具有法定证明力,没有必要承办公证或多余的业务。
  如果复印件须提供到异地,而又不便出示原件时,公安机关可以本着“为民服务,执警为民”的理念,对复印的户口本加盖确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现在的民警会尽力为老百姓办好实事,尽力化解百姓的困难的。
  公安部曾发文,作出了对18种证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规定。同时,公安部发文对不再开具的证明进行了解释: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
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
2.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
3.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申请出具证明。
  1
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1
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
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
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
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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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入狱后还可以假释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诈骗罪入狱后还可以假释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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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狱假释以后多久出狱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假释后表现良好,则考验期结束即可办理出狱。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有期徒刑的假释的考验期是剩余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十年。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假释之日起,犯罪人就可以离开,开始接受假释考验,当考验期结束而其没有违反假释考验规定时,就视为原有刑期已执行完毕,不再收监执行,并将予以公开宣告。
如果假释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另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将结束假释,继续收监,新罪或漏罪还需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诈骗案在狱中表现良好, 可以假释吗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后多久出狱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请减刑假释人民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后两周左右可假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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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入狱后还可不可以假释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诈骗罪入狱后还可不可以假释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不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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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狱假释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限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限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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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入监狱后假释
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依法申请假释审理。有期徒刑犯需服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犯需实刑十三年以上且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深刻悔过并有重大进步,且预计无再犯风险,方可申请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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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假释后出狱要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提请减刑假释人民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公示后两周左右可假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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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入狱能不能假释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职务犯罪入狱能不能假释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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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假释出狱后,要求开户口本和收入证明怎么开?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如果是需要出示复印件的机关或单位在本地,持证照可以持原证照由需要证照的机关或单位审验并复印,这样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出具证明或加盖做么确认章,公安机关是发证照机关,所发的证照具有法定证明力,没有必要承办公证或多余的业务。
  如果复印件须提供到异地,而又不便出示原件时,公安机关可以本着“为民服务,执警为民”的理念,对复印的户口本加盖确认与原件一致的证明。现在的民警会尽力为老百姓办好实事,尽力化解百姓的困难的。
  公安部曾发文,作出了对18种证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不再开具的规定。同时,公安部发文对不再开具的证明进行了解释: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派出所出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解释: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解释: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
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1
2.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
3.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申请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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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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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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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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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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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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