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坐客车,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调整,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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