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以物抵债协议书书写注意事项:
一、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无性执纪效力。
三、审判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四、执行中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
首页
找律师
(99%用户选择)
法律咨询热线
建议拨打时间 周一到周五 9:00~18:00
严禁采集,违者必究
©2004-2022 m.64365.com All Rights Reserved.蜀ICP备15018055号-1 隐私保护 投诉建议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