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期。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九,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时。
十,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十一,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二,夫妻共同债券或其他短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