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成立条件也就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他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禁止溯及既往。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第二,排斥习惯法: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刑事司法也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第三,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但实质的罪刑法定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第四,刑罚法规的适当: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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