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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损失赔偿是违约责任赔偿吗

2021-03-10 15:14:48 908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00:00

1′10″

音频内容:

是的。买卖卖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作为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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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违约后,差价损失是否全赔?
对差价损失是否赔偿,法院会谨慎考虑其违约方的各项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虽然民法典属于无过错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民法深厚的填平原则,使得法院会严格参考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或说是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而判断其最终损害赔偿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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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差价损失要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房屋差价损失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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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违约后,差价损失要全赔吗
对差价损失是否赔偿,法院会谨慎考虑其违约方的各项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虽然民法典属于无过错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民法深厚的填平原则,使得法院会严格参考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或说是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而判断其最终损害赔偿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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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卖家违约是否应当赔偿差价?差价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在买卖合同中,很多买卖都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交钱”和“交货”中间都会有一个时间差,特别是对于大物件交易,如房屋,价格每天都在变化,少一天多一天交易价格都会跟合同约定的有差价。卖家因为想要更高价卖出而不惜违约的,导致买家损失,这种情况,卖家是要承担赔偿差价的。
卖家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商品升值后的差价
违约方违约,需要赔偿违约损失给守约方。具体金额可以根据直接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可得利益计算。其中也包括买卖合同中,因违约导致的差价。
确定赔偿差价的一般方法:
1、对比最相类似的商品市场成交价与合同价的差额确定;
2、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通过到,由确定差价。
在这里举个例子:我们熟悉的房屋买卖差价,时原告可以在递交状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自卖方违约之日至鉴定报告做出那天,房屋的最高市场价进行鉴定,并以最高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作为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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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违约是否应当赔偿差价?差价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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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商品升值后的差价
违约方违约,需要赔偿违约损失给守约方。具体金额可以根据直接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可得利益计算。其中也包括买卖合同中,因违约导致的差价。
确定赔偿差价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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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举个例子:我们熟悉的房屋买卖差价,时原告可以在递交状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自卖方违约之日至鉴定报告做出那天,房屋的最高市场价进行鉴定,并以最高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作为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卖家违约是否应当赔偿差价?差价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在买卖合同中,很多买卖都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交钱”和“交货”中间都会有一个时间差,特别是对于大物件交易,如房屋,价格每天都在变化,少一天多一天交易价格都会跟合同约定的有差价。卖家因为想要更高价卖出而不惜违约的,导致买家损失,这种情况,卖家是要承担赔偿差价的。
卖家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商品升值后的差价
违约方违约,需要赔偿违约损失给守约方。具体金额可以根据直接的实际损失和可预见的可得利益计算。其中也包括买卖合同中,因违约导致的差价。
确定赔偿差价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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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通过到,由确定差价。
在这里举个例子:我们熟悉的房屋买卖差价,时原告可以在递交状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自卖方违约之日至鉴定报告做出那天,房屋的最高市场价进行鉴定,并以最高市场价与合同价的差额作为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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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差价损失需要赔偿吗
签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的,针对造成的差价损失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就包括赔偿损失,可是,赔偿损失、违约金或是定金罚则是不能同时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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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表哥去年在某个买房网站上看中一套房子,觉得地段不错,小区环境也可以,于是看了房后就签了购房合同,随后表哥无意之中得知这个房子低于自己购买的价格,问房屋买卖差额补偿合同,怎么赔偿呢?
[律师回复] 切实保护买受人合法守约利益
房屋是普通百姓赖以生活的安身立家之所,大部分的买受人为了生计攒钱买房,一旦出卖人恶意违约,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障碍,就会使买受人遭受莫大的伤害,这种伤害是有形可见的。对于大部分的二手房购房人而言,其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为求一居安身,倾注全家人的心血。如果因为不诚信的卖房人恶意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不仅在精神中受到打击,而且由于房价的上涨,不可能再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到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住房。由于房价上涨,由于卖房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价值与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买卖合同时的房屋价格差额,俗称为房屋差价,属于卖房人违约使买房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由卖房人进行赔偿。应当明确的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房屋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即使房屋价格上涨过猛,也不能认为是情势变更的情形,卖房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善意的买房人向卖房人主张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坚决支持。
差价损失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房屋买卖与其他买卖合同不同的一个特点在于,守约方如要达到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必然要以当前市场价购入或卖出房屋。由于房地产市场是波动的,当前的房屋市场价和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之间存在差价。这种差价就是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也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能够预见到的。
关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如双方对房屋差价有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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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房屋的差价损失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进行差价补助。也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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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半年前在工作的城市买了一套二手房的,现在我申请贷款银行来估价比我买入的低现在我跟中介说这个事情,但是中介那边没说怎么赔偿这个标准,二手房屋买卖差价损失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吗?
对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究竟是否包括履行利益,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理论及实务界对此意见并不一致。通-行观点认为,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而履行利益是在合同得到履行后才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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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当事人选择了合同解除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不应得到履行利益的赔偿。
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仅包括以下几种: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管理维修标的物所生费用;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而支出的费用。但是亦有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应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包括在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内。其认为,在合同解除前,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就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这种责任客观存在。无论当事人是否解除合同均无影响。合同解除情况下的恢复原状,是在原给付方面的归还,并没有涵盖履行利益,因而出于对解除权人的周全保护,还应当认为存在履行利益的赔偿(并不限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合同解除场合的损害赔偿,依然是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应当看到,在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在出卖人违约导致实际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成为不可能,或履行费用过高,实际履行已不必要时,对履行利益不进行保护对于买受人来说明显有失公平。此时,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非出于自愿,而是由于出卖人的过错不得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完全可能不是因为继续履行对买受人不利。比如,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因房价大幅上涨,出卖人已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已合法过户,而未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已付房款数额不大,则即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9条的规定,判令出卖人加倍赔偿亦不足以防止出卖人因违约而获得巨大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引发的原因均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由于房价上涨原因,对原来的出卖价格不满意而拒绝履行合同,并采取多种方式获得额外利润,出卖人往往
首先要求买受人加价,加价不成,则可能采取串通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比如由夫或妻一方主张买卖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比如由第三人以承租人身份主张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甚至直接以高价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情况下,如果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在信赖利益,则在违约方违约本身即是为获得比履行所能获得的更多利益的情况下,此种赔偿对违约方十分有利。因此,对买受人进行履行利益的赔偿,才能取得遏制及惩罚违约行为的效果。
二、如何确认房屋差价损失?
如何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三、如何避免合同违约造成的差价损失?
1、签约前做好调查,明确欲购房屋的性质,避免合同因此无效或者履行不能。
2、认真准备,细化合同条款,方便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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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违约后,差价损失是不是全赔
对差价损失是否赔偿,法院会谨慎考虑其违约方的各项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虽然民法典属于无过错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民法深厚的填平原则,使得法院会严格参考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或说是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而判断其最终损害赔偿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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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溢价损失案件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一、房屋溢价损失如何举证
如何举证房屋升值的溢价损失,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相应的规定。购房者遇到房屋差价纠纷时,可参照如下认定原则,了解如何维权: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二、房屋溢价损失的相关法律规定
1、房屋溢价损失,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与争议发生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时,房屋价值的增值部分。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关于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目前,我国司法判例中倾向于认定房屋溢价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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