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三、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五、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七、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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