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的设立是一个非常容易的事情。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因设立行为有可能对外产生债务。由于这个时候公司没有成立,那么这个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呢?从设立行为的后果来看,那么一种情况是公司设立成功,而另外一种情况是公司未未设立成功。通常情况下公司设立成功。在这个时候,因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就就由公司来进行承担。这里有一点例外的是,如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假设合同的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它是会支持发起人个人来承担这个责任的。
当然如果发起人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公司成立以后,呢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就应当是由公司来承担,而不能由发行个人来承担,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区区别区别发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签订合同,还是以公司的的名义来进行签订合同。如果公司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成立,那么这一种情况下,全体或者部分的发起人对于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这个债务就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如果发起人之间有有约定的话,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责任,如果是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呢就应当按照出资的比例来进行分担。如果连出资比例都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在这个时候就要按照均等份额的来进行分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设立不成功,是由于部分发起人的过错所导致的话,那么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这部分发起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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