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住所地或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下列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法人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其复印件;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需要保全的证据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和申请人与灭失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材料;
(4)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所有权证明或其他能够说明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有关证件;
(5)需要保存证人证言的,证人应亲自到场并提交证人身份证明;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副本各一份。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复议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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