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金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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