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员工因病未能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公司通常是不被允许对其进行解雇处理的。
然而,在这段时间里,企业有义务提供给该名员工适当的医疗休息时段。而在医疗假期结束之后,若这名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先前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亦或是接受企业为他重新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那么企业就有权在提前三十天向该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给他一个月的薪资后,依法终止与他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