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出具鉴定结论之日。至于定残日之后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与赔偿,不再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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