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为督促合同方履行义务而设立的一种责任。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两者是不可同时适用的。
在实务中应注意:合同中对违约金性质约定不明的,视为赔偿性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可依自愿原则,约定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与违约定金不可同时适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定金为解约定金时,违约方愿意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且可以继续履行的,则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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