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考虑修建房屋的性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性质合同,还是属于修建者与房主之间存在的雇佣劳务关务性质。如果属于建设施工关系,那么合同可能无效,因为修建者并没有相应资质,但修建费用仍然可以要求房主支付。对于房屋质量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一些小问题,可以通过再次整改来弥补。
如果是雇佣劳务关务性质,那么修建者只是一个劳动者,除非他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可能要对质量承担责任,否则对于一些小的质量问题,房主不能以此拒绝不支付劳务费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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