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很多人不能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那么,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不一样?劳务关系对于劳动者有什么影响?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 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民法典》和《民法典》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名称,在《民法典》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劳务关系的特点: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 系。
2、 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 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 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 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 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 由用工方承担在劳作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风险。
这是基于民法中“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请求赔偿的,而不是基于劳动法中的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