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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连带责任赔偿不起怎么办

2018-09-26 14:20:10 939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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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民事连带责任不赔钱,对方会申请法院查封房产,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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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中连带责任的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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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连带赔偿责任解决方法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赔偿责任处理方法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1、《民法 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 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一、原告是否有权选择被告进行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如在当事人对担保债权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只直接债务人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只保证人要求承担证责任都是可以的。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可以只对部分义务人。
二、可否依职权追加被告
一般认为,由于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性或者必须合一确定的牵连性,必须由合并审理,所以,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的诉讼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在审理中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被告。在共同侵权领域,我国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就采纳了共同侵权为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在不真正连带侵权诉讼中,因为原告对义务人有完全的选择权,则不需主动追加当事人。如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与雇主的赔偿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当事人如果选定一方作为赔偿,就不必强行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而只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令雇主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后取得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如果当事人将雇主和第三人同时列为被告,则先判令第三人承担责任,同时判令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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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连带责任怎么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判决连带责任怎样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判决连带责任怎样申请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判决连带责任如何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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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连带责任有期限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法院判决后连带责任有期限吗,连带责任保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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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比较,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的区别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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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连带责任能怎么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判决连带责任能怎么申请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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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连带责任后果
法院裁定连带责任后果严重。 对于同时式执行,需向两名及以上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同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采取强制措施。 再合并其必需财产以满足法律要求,最后按法律规定分配。 选择性执行则需法院查清各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再择优选择适合先行执行的被执行人。 这些措施确保了连带责任得到严肃对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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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判决连带责任该怎么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判决连带责任该怎么申请执行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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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连带债务?如何区别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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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吗,无限连带责任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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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判决连带责任应该怎么申请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的执行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如果判决书中明确保证人的追偿权,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则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另行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29日颁布,法经(1992)121号)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
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讼。被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既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可不追加未被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连带和约定连带是什么意思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金钱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1、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至于无过错责任,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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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连带责任吗?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他们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连带责任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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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怎么区分连带债务和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连带债务与不连带债务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什么是连带责任和不连带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是什么 1、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负有债务的责任人存在几个以上,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的分类 根据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责任人应对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相互约定各自承担的多少责任的连带责任。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责任人最终承担责任份额不同。 根据连带责任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人有共同违约行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人损害。而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根据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主合同、从合同都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根据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必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即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含义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如,王某委托方某保管一台彩电.方某在保管期间借给元某使用,元某使用时不小心摔毁,这样方某对王某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元某对王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即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 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其构成要件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a.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存在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b.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是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只有一个。也正是由于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承担完全的责任 c. 不同的侵权行为人之间对同一损害事实造成的侵权责任呈现相互重合的状态。 虽然多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各自,但是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是相同的,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其中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 d.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要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侵权责任就可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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