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造成轻伤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交警部门或私下调解,与肇事方、保险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肇事方、车主和保险公司。
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
对于受伤相对较重可能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以到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后期治疗费和三期鉴定,这样对于索赔更为有利。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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