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违反专属管辖。
三、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起诉时无法确定。
四、约定与案件无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直接约定由某事由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六、消费格式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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