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保障女性文化教育权益方面的义务是保证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5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第16条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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