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1、医疗费:参照费用清单、医院发票
2、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意见,50元/天×营养期
4、误工费:受害人收入减少金额×误工时间(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意见)
5、护理费:陪护人收入×护理天数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参照鉴定意见时间及人数)
6、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
7、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抚慰金:江苏一般为5万元×伤残赔偿指数
10、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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