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如果您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机关或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具体来说:a.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b.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c.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d.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e.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您申请刑事法律援助,应当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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