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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该司法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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