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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开发商按规定必须到市房管局市场监察科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上登记的楼房坐落号应为局产权产籍科现场测绘并统一编制的楼房确权号。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
期房买卖双方签约时,应使用市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由预售方持预售合同到市房管局市场监察科申请登记,经审查加盖登记专章,准予登记后生效,副本一份由市房管局备案。
三、办理贷款抵押登记
抵押当事人及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三方须持已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预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明、证件,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抵押科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核准后,颁发《期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给贷款银行。凡已办理抵押登记备案而贷款抵押关系未终止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通知贷款银行、抵押人。
四、提交证件:
1.申请2 .预购(售)合同(预售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全套)3 .贷款合同4 .抵押合同5 .开发商同意抵押证明6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
.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五、办案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证件、资料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2 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六、收费标准:按产权登记费60% 收取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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