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以下情节之一: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以下情节之一:(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退还,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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