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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

更新时间: 2020-08-20 06:44:45
音频内容: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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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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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解决方式有几种
按照著作权侵权的利害程度,一般建议按照以下流程来解决:1、自行协商;2、调解;3、仲裁;4、民事诉讼。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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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解决方式有几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方式有几种?
1、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二、软件著作权有哪些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著作权,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
[律师回复] 您好!计算方法之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1.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几种计算方式,一般这种方法在实践中也是很少操作的,因为诉讼中的当事人是相对的,但是原告的损失可能是由许多的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很难证明原告损失份额里是由于相对被告的原因占多少份额,这种比例是很难确定的,所以这种计算方法实践中不是很常用。
2.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这种方法在涉及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当中应该得到普遍使用,但是涉及电影作品的情况不是很多。
3.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这种方法是目前涉及网络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一个常用的方法,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法。如果原告在诉讼之前,他曾经授权其他的网站合法使用自己的作品,权利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合同作为证据,即使原来的授权和侵权的作品不是同一个,但是法院也可以把以前的在签的合同作为判决赔偿的标准。这在北京法院去年的判例中都有所体现,这是最重要的一个标准。实践中我们还要求原告提供合同,如果一份不太可能,最好有两份以上。
4.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累,实际中这种计算方法适用的也不是很多,主要原因是要查明原告到底销量减少了多少,和被告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到底有多少,这个是非常困难的,尤其现在法院要提高审判效率,要在短短一年或半年时间内,把事实都查的非常彻底的话,也是比较困难的。所以这种方法也没有得到非常普遍的适用,虽然这种方法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为一个重要的方法来规定的。
6.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比如原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确定按照收益一定比例,原告收取使用费,但由于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实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这也是一个方法。计算方法之
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实践中的难以操作。举证,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主张。在线观看的数字,如果能认定这些数字是真实的,法院可以再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法,然后计算出被告获利的数额。但是如果被告否认点击数字的真实性,被告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驳,点击率实际上是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个非常常用的方法。我们也了解了一下,法院有时候不敢轻易确定点击率的真实性,被告的数字可能是虚假的,很难更改这个数字,不知道实际中是怎么操作的,可以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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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几种方式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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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律师回复] 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最高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
2)营业利润;
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3、法定赔偿《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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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几种形式有哪些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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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下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我朋友的表弟因为犯了这个罪被警察带走调查了,但是听说不同的行为方式判刑的时间不一样,所以来咨询下。
[律师回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以上是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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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种类
[律师回复] 侵犯著作权的种类有: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当事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侵害著作权的赔偿方式
[律师回复] 侵害著作权,应当根据情况,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
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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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几种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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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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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我的朋友侵犯了著作权,但是他想要进行维权,所以我想问一下有关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得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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