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应收集相关证据,如未共同生活的证明、生活困难的经济证明等,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
(二)若不满足上述法定情形,要准备能证明结婚时间、彩礼数额、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等情况的证据,供法院综合判断。若共同生活时间短,可阐述该情况争取部分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