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明确非法集资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认定当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属于非法集资。故非法集资的认定不仅在于人数,更在于形式及对象。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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