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都是按照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全额交纳,待案件判决后根据上诉请求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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