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等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如果劳务合同约定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出现约定的情形后,劳务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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