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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 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可见,我国对于一方当事人欺诈对方当事人而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来处理的,这样就
给予 受到欺诈方 选择权,尊重其意思表示。如果受到欺诈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必撤销合同的,则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这儿需要提醒一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仅赋予受到欺诈的一方,而欺诈方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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