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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更新时间: 2021-03-11 14: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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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的,这样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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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吗?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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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但除此之外,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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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但除此之外,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但除此之外,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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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是属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有哪些?
属于实践合同:一、赠与合同。二、运输合同。三、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都是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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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实践训练: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4 任务- - :写出A村或C村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书任务二:写出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 D县的A村民小组从1985年开始使用C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一宗土地,位于323国道西山坡东侧,面积10亩,用于建设A村的砖厂。双方当时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但没有明确使用期限。到2012年,该宗地一直为A村 民小组所使用,其间C村民小组也未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门提出归还该宗地。现在,C村民小组更换了新的领导,需要土地发展C村的乡镇企业项目,提出要将该宗地收回。 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书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4、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布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a导长图 < 口
[律师回复]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你好请问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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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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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是做生意的 经常和合作方签订一些定金合同 但是不知道定金合同的分类 请问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吗 为什么
[律师回复]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相关信息中国加入WTO后经济有哪些变化?资本收益率的发展如何呢?金融体系通过什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什么?导致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原因有什么基本分析法怎么进行?逆差意思和解释是什么?为什么国际收支顺差使用扩张的政策?汇率变化会有什么影响利息率与货币有什么关系?消费税销售额发展经济环境好的融资平台现金流的作用间接融资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一种担保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二、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法》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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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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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实践合同含义是什么,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的异议类型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的异议类型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的异议类型有哪些

一,因犯罪主体上的争议引起的职能管辖异议。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犯罪中的主体争议。这类主体争议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两者之间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但实质上存在内在的委任、委派关系。最典型的就是“红顶商人”行为。
二是侵权犯罪中的主体争议。前面已经论述,在罪的管辖上,由于刑法
第九章罪的犯罪主体,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限,与刑诉法第2章管辖第18条第2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形成矛盾,而“六部门联合规定”又支持《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常见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多是国有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具体掌握国有资产、或虽掌握税收形成的国有资产,但很少对外签订合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不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人员)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公共财产、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其造成损失的,由谁管辖,争议较大。
三是共同犯罪中主体争议。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很多,对这类犯罪一般均由立案侦查,但是,对于受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该企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占有企业财物或的,尤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起的作用较国家工作人员更为明显时,如何确定共犯的身份,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对案件管辖的异议。
四是同一人以不同身份犯数罪的管辖异议。这类异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数罪均是利用职务类犯罪,如犯罪嫌嫌疑人由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任职,或由非国有企业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或者由于企业改制、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因之改变,其在任职期间,分别利用不同的职务之便犯罪,数罪涉嫌不同机关管辖的;二是数罪分别利用职务类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如罪与爆炸罪,罪与交通肇事罪。对于上述管辖异议,涉嫌数罪是分别管辖,还是由其中一家管辖,由哪一家管辖? 实践中做法并不统
一,虽然“六部门联合规定”第6条作了原则规定,但以主罪划分管辖仍值得商榷,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立案前“次罪”与“主罪”未必泾渭分明,在立案前根据已有材料可能难以区分次罪与主罪。

二,因事实上的争议引起的职能管辖异议。
具体也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公款与非公款的争议。这类案件最常见于村级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立法解释将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七种情形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上级政府将这些款项支付给村基层组织后,该款项往往与其它款项混同,性质会变得难以界定,从而导致管辖异议。
二是委派与委托、聘任争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任职,是否存在委派关系是界定其犯罪主体身份的关键。表面上,委派与委托、聘任容易区分,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
三是对偶型犯罪中的管辖争议。罪与行贿罪是最常见的对偶型犯罪,对于涉嫌犯罪、行贿犯罪由立案管辖,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构成罪,并不一定有行贿罪成立,这样,当在查处罪时,并不能想当然地对行贿人进行立案查处,更不能对不构成行贿罪的行贿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一是定性争议引起的管辖异议。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在侦查终结之后,甚至在法庭上,对于定性仍有较大的争议,其中一部分就涉及到案件立案管辖问题,如侵占与职务侵占、盗窃、诈骗案争议,在此不再赘述,对这些管辖争议在法庭上仍未能当即解决,却要求在立案当初就予以分清,确与司法规律相违背。
二是由于立法修改、司法解释规定有变化,导致案件管辖发生变化。如司法解释规定有变动时,造成主体身份或事实定性改变,所以,不应根据判例来判别管辖是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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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实践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什么是保管合同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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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的异议类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职能管辖的异议类型有哪些

一,因犯罪主体上的争议引起的职能管辖异议。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犯罪中的主体争议。这类主体争议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双重身份,既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又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两者之间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但实质上存在内在的委任、委派关系。最典型的就是“红顶商人”行为。
二是侵权犯罪中的主体争议。前面已经论述,在罪的管辖上,由于刑法
第九章罪的犯罪主体,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限,与刑诉法第2章管辖第18条第2款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形成矛盾,而“六部门联合规定”又支持《刑法》的规定,在实践中,常见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多是国有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行使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具体掌握国有资产、或虽掌握税收形成的国有资产,但很少对外签订合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不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人员)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公共财产、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其造成损失的,由谁管辖,争议较大。
三是共同犯罪中主体争议。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很多,对这类犯罪一般均由立案侦查,但是,对于受委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该企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占有企业财物或的,尤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起的作用较国家工作人员更为明显时,如何确定共犯的身份,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对案件管辖的异议。
四是同一人以不同身份犯数罪的管辖异议。这类异议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数罪均是利用职务类犯罪,如犯罪嫌嫌疑人由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任职,或由非国有企业调到国有企事业单位任职;或者由于企业改制、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因之改变,其在任职期间,分别利用不同的职务之便犯罪,数罪涉嫌不同机关管辖的;二是数罪分别利用职务类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如罪与爆炸罪,罪与交通肇事罪。对于上述管辖异议,涉嫌数罪是分别管辖,还是由其中一家管辖,由哪一家管辖? 实践中做法并不统
一,虽然“六部门联合规定”第6条作了原则规定,但以主罪划分管辖仍值得商榷,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立案前“次罪”与“主罪”未必泾渭分明,在立案前根据已有材料可能难以区分次罪与主罪。

二,因事实上的争议引起的职能管辖异议。
具体也包括四种情况:
一是公款与非公款的争议。这类案件最常见于村级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中。立法解释将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非法占有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七种情形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上级政府将这些款项支付给村基层组织后,该款项往往与其它款项混同,性质会变得难以界定,从而导致管辖异议。
二是委派与委托、聘任争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任职,是否存在委派关系是界定其犯罪主体身份的关键。表面上,委派与委托、聘任容易区分,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复杂得多。
三是对偶型犯罪中的管辖争议。罪与行贿罪是最常见的对偶型犯罪,对于涉嫌犯罪、行贿犯罪由立案管辖,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于罪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构成罪,并不一定有行贿罪成立,这样,当在查处罪时,并不能想当然地对行贿人进行立案查处,更不能对不构成行贿罪的行贿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法律适用上的争议。
一是定性争议引起的管辖异议。如前所述,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件在侦查终结之后,甚至在法庭上,对于定性仍有较大的争议,其中一部分就涉及到案件立案管辖问题,如侵占与职务侵占、盗窃、诈骗案争议,在此不再赘述,对这些管辖争议在法庭上仍未能当即解决,却要求在立案当初就予以分清,确与司法规律相违背。
二是由于立法修改、司法解释规定有变化,导致案件管辖发生变化。如司法解释规定有变动时,造成主体身份或事实定性改变,所以,不应根据判例来判别管辖是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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