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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错误赔偿多少

更新时间: 2018-11-07 14: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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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价格高于标价,则该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商家涉嫌价格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在购物时,商家出现标签、小票价格不同的情况,一方面可能确系疏忽所致。如果在促销时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及时与超市卖场交涉,并有权要求按低价付款。另一方面,也不排除个别商家有意玩价格游戏,占消费者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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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错误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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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签涂改错误属于价格欺诈吗?
也是属于价格欺诈的一种的。如果对于商品价格进行了涂改的,并且涂改后的价格高于原来的价格的,也是属于构成了价格欺诈的情况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就价格欺诈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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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超市价格错误的 顾客投诉 大概要赔偿多少钱
[律师回复]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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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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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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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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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差怎么赔偿,实际价格和超市结算价格不一样
[律师回复] 消协、物价局。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⑨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怎么办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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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设置错误属于价格欺诈吗
标价设置错误的这种情况也不一定就属于价格欺诈,除非商家是故意把标价设置错误了,这样的话就构成了价格欺诈,有的时候标价设置错误很有可能是工作人员不小心才导致的结果。属于价格欺诈的一些情形主要是处理商品不做明确的标识,谎称降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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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超市虚标价格如何赔偿,超市虚标价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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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超市价格高于市场
[律师回复] 消协、物价局。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属于欺诈性的标价行为有: ①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②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③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④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⑤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⑥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⑦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⑧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⑨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怎么办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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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欺诈怎么办2023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2、向消协投诉。投诉前最好先同经营者交涉、与经营者协商失败后、再向消协投诉。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应分别按照不同情形向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的手续与投诉大致相同。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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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超市虚标价格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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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欺诈如何处罚?
超市价格欺诈的处罚是商品的三倍价格赔偿。如果遇到超市价格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进行对该超市的举报,据有关规定,如果有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要为其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失给予赔偿,赔偿的金额是该商品的3倍,如果法律有其他规定,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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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一阿姨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超市价格欺诈赔偿多少,因为阿姨就遇到这种事情,不知道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
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
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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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价格欺诈后怎么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2、向消协投诉。投诉前最好先同经营者交涉、与经营者协商失败后、再向消协投诉。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应分别按照不同情形向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的手续与投诉大致相同。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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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超市虚标价格可以起诉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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