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能违反公平原则的风险。
格式合同制订者可能会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从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2、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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