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恶意串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实际损害利益两个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恶意串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对于二手房所涉及之阴阳合同之法律有效性的判定,具体措施如下所示:
首先,应尊崇阴合同中所体现出的交易价格乃是买卖各方的真实意图与自愿表达,因而应当被认为具有完全的法律作用力和约束力。
其次,对于阳合同来说,它主要用于对外进行注册公示,其价格条款的无效性并不意味着会对整个合同的法律效益产生负面效应,直观地说,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中除价格条款之外的其余约定在对外领域仍然保持其原本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恶意串通,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实际损害利益两个方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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