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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刑事判决的申诉,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随时可以进行申诉,即使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可以进行申诉。
2、单就申诉而言,申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会因当事人的申诉失败而加重对罪犯的刑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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