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约定,不能达成协商约定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2)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按前述方法仍不能解决的,由出卖人确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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