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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更新时间: 2019-12-26 16:01:00
音频内容: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法律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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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
夫妻双方离婚,往往还会涉及到孩子的归属问题即抚养权问题,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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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谁抚养权2024
1、先有离婚夫妻协商约定抚养权。2、若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则由法院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抚养权协商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女子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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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问题,抚养权争议,抚养权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如何解决? 一、同居子女归谁抚养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已满10周岁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同居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支付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双方也可以协商选择其他支付方式。抚养费的金额根据以下规则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有固定收入的比例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抚养抚养权离婚时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 ( 2)尚在校就读的,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有固定收入的、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第八条规定。第十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抚育费应定期给付。第九条规定,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经查实、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无固定收入的,比例可适当提高、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第十二条规定; (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第是一条规定,不予准许,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根据《最高人民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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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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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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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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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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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
婚姻解除时,子女抚养权归属由最适合抚养方决定。两周岁以上子女原则上归母亲抚养,但双方若无法达成共识,将由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及最有利于子女原则裁决。子女满八周岁后,应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将公正裁决,确保子女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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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子女抚养权是什么,子女抚养权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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