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对于非上市公司,按照《担保法解释》第103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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