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上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也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有时还是难以把握。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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