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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工人受伤谁负责

更新时间: 2018-10-24 14:33:07
音频内容:

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一、正常情况下,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是不签劳动合同的,正常就是雇佣关系。

1、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身体损害,其损伤应由雇佣他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包工头是工人的实际雇主应对工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包工头挂靠在某公司,这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发包方在对外分包建设工程时应审查分包人的相应资质,并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如果发包方明知包工头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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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工头工人受伤谁负责
包工头工人受伤由雇主责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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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包工头包活工人受伤谁负责
[律师回复] 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特殊情况下,发包方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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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清工工人受伤谁负责?
如果你和老板是劳动关系,出了事故可以要求老板申报工伤,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按鉴定的等级由工伤保险部门或者用人单位赔偿。如果你的老板是雇佣关系,则由老板负责赔偿。发包者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应共同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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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未经包工头同意,工人自己开铲车受伤,谁负责
[律师回复]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包工头与工人受伤不一定就认定为工伤,只有在符合以上情形的时候才能认定为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
因此,如果是工伤,应该找保险公司和用人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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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中工人受伤谁负责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发包单位将工程非法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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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包工头分包工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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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有人受伤谁负责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发包单位将工程非法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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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包工头承包的工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包工头分包的工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包工头分包的工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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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工人受伤谁负责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发包单位将工程非法发包或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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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包工头分包的工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蒋某平时在外从事事建筑工作,去年8月,蒋某在某县城包工头徐说法:要弄清,就先得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总承包人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如果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总承包人应当对劳动者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起案例中蒋某是徐某雇来工地工作的,双方约定了工资报酬,故两者形成雇佣关系。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主观上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徐某,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发包方建筑公司应与徐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在,在这起蒋某受伤案件中,包工头徐某应赔偿蒋某经济损失,由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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