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机备案表原件。如为现房,无联机备案表。
3.实测面积差补充协议。如为现房,无此协议。
4.购房发票复印件。贷款:首付款发票+贷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全款:房款发票+实测面积补差款发票。如为现房,无面积补差款。
6.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如开发商代收代缴无需提供)。
7.身份证复印件。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军人需提供军警身份证及军官证。
8.户口本复印件。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如已婚且有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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