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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5年2月4日失效。目前没有找到专门针对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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