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有:1、医药费:根据实院发生计算;2、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5、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6、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被扶养人生活费;8、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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